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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洞口这些人被警方传唤

洞口公安 2020/11/7 9:55:25

为满足口腹之欲,肆无忌惮地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 11月4日,家住洞口县文昌街道的刘某龙、肖某安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洞口警方依法进行刑事传唤。

当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龙、肖某安明知是平溪江河属于禁渔期、禁渔区域,却心存侥幸,携带自制的电鱼机器在平溪江高渡村河段内非法捕捞,被文昌街道综合执法队当场查货并报警。城关派出所受案后进行调查,因情节严重,遂对其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龙、肖某安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11月5日,黄桥派出所副所长李翔带队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九峰村樟树坝的小溪流边上有人用麻鱼机非法捕鱼,立即上前制止,并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嫌疑人袁某某(男,28岁,本县黄桥镇人)当天来岳父家做客,和妻子刘某某商量一起去小溪流里捕些野生鱼孝敬岳父。因其情节轻微,嫌疑人袁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其妻子刘某某被依法予以治安罚款处罚。


警方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洞口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

洞政告〔2020〕11号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我县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县人民政府 决定从2020年6月30日起,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区域和时间:平溪河、蓼水河、赧水河、黄泥江等重点水域,自2020年6月30日至2030年5月30日常年禁捕(暂定10年);除养殖外的其它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二、禁捕内容:禁捕区域和禁渔期内,禁止休闲垂钓外的一切捕捞作业,所有捕捞渔船渔具必须全部上岸。休闲垂钓限一人一杆一钓,禁止使用船舶、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可视锚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捕捞作业,没收渔船渔具及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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