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资讯 安岳两男子帮人讨债糟了!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法院宣判

安岳两男子帮人讨债糟了!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法院宣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10/20 10:23:21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被告人黄某(绰号“欧儿”),男,1989年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男,1995年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2015年,罗某均分两次在唐某兵(已判决)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月息三分,后来唐某兵加价到月息1角,罗某均因无力归还借款本息便到外地躲避。

2017年4、5月,唐某兵、王某1和王某2(均已判决)到西昌市寻找罗某均未果。2017年7月20日,唐某兵通过手机定位发现罗某均在西昌市,即联系陈某兵(已判决),陈某兵让其朋友在西昌一宾馆找到罗某均。后陈某兵带领被告人黄某、沈某及王某3(已判决)到西昌,唐某兵带唐某春赶到西昌。唐某兵到后打罗某均耳光并威胁罗某均再跑就把脚打断。



当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沈某及唐某兵、陈某兵等人强行连夜将罗某均从西昌带回安岳县龙台镇溢香茶楼一包间。次日上午8时许,唐某兵安排王某1到溢香茶楼守住罗某均,后唐某兵与罗某均的母亲、哥哥谈归还借款和支付寻找罗某均的费用,经反复谈判并由罗某均的母亲和哥哥担保后,当晚21时许唐某兵放罗某均离开。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在安岳县知音网吧被民警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共同办案中心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沈某有监管和帮教条件。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具有累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沈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黄某、沈某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沈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沈某犯有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阅读 2446
分享到:
GPT Ai智能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