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门前镇金山村的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系继母子女关系,赵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的父亲刘某丙于1994年再婚,后赵某将户口迁至了刘某丙一家,并参加了本村1999年的土地承包。2007年刘某丙去世,后刘某乙因结婚外村现已迁出了金山村。2009年至2019年期间,因开金矿损坏了原、被告的承包责任山,被告刘某甲四次共得到了金矿企业的补偿款57840.75元。今年原告赵某知情后,认为被告刘某乙户口已经迁出了,刘某丙已经去世,该山林补偿款应当由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两人平分,而刘某甲将领取的补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告到村民委员会要求处理,无果。故诉至金石桥法庭。金石桥法庭考虑到原、被告系家庭成员,将该案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后,委托司门前镇法庭巡回调解工作室诉前调解。2020年5月19日经司门前镇法庭巡回调解工作室志愿调解员魏仁旺、赵姜存长达三个小时的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原告分得山林补偿款12000元,余下的45840.75元归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所有,被告刘某甲当即通过微信支付兑现了山林补偿款12000元给原告赵某。金石桥法庭在推进诉源治理试点工作中,大胆创新,建立法庭巡回乡镇调解工作室,法庭安排一名法官助理负责法庭巡回乡镇调解工作室的诉调对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法庭巡回调解工作室的志愿调解员负责诉前调解,并利用法庭巡回乡镇调解工作室为主要阵地,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主动参与乡镇社会治理,将大量的民事简易纠纷化解在人民法庭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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