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
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经安岳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经安岳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经审理查明
2017或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阳某与被告人陈某在闲聊中得知陈某有一支火药枪,阳某遂以防贼为由,在四川省安岳县陈某家中,以人民币84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该火药枪,并放置于阳某位于四川省安岳县的家中。2020年5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阳某家中查获该火药枪。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网络配图
被告人陈某、阳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陈某、阳某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阳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枪弹痕迹鉴定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周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阳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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