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受雇于新宁县某购物广场,担任出纳职务,负责收取日常营业款业务。2020年底,陈某在网络上结识了阳某,并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逐渐熟悉后,阳某因缺钱就要陈某将收到的购物卡款等资金挪给其使用。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到购物卡款等不上交的方式,多次挪用某购物广场营业款共计421155元归个人使用及借给阳某,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经办案人员释法析理陈某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还了挪用资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任新宁县某购物广场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及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法官说法本案中,陈某身为企业财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情踩踏红线,丢失了企业雇员应有的诚信、守法义务,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身处关键岗位,应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新宁法院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坚决依法惩处损害企业正常经营的各类犯罪,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作者: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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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作者: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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