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
男,2000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岳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21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021年1月初某晚,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处溜门进入四楼房东陈某卧室中,窃得一只银色苹果6plus手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67元)和一条不锈钢项链(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后将该项链丢弃。
同月19日深夜,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处,翻阳台爬窗户进入东侧隔壁被害人杨某的家中,窃得一部OPPOA91手机及充电器、两个鱼罐头(经价格认定共计人民币623.40元)及一个淋浴花洒喷头(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同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除项链外全部赃物,均发还被害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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