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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公安破获一起毒鱼案!

洞口公安 2024/4/8 10:48:14

来源:洞口公安;供稿:政工室

毒鱼,又称为“绝户”捕捞

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破坏极大

尽管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但仍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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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上午,洞口县公安局高沙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报警称:“凤溪河水南桥河段水面上漂浮着不少死鱼。” 接到报警后,高沙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民警在现场发现河面上漂浮着大量死鱼,由于案发地点十分偏僻且案发前一天晚上下大雨,现场未遗留任何线索,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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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破案,案发后洞口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森林公安牵头,案发河段沿线凤凰派出所、高沙派出所组成的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破。民警以案发水域为中心对案发水域周边进行排查,发现案发前一天晚上曾有一辆摩托车停靠在案发河段附近,行踪可疑。根据这一线索,经过摸排走访,民警缩小了侦查范围,成功锁定可疑车辆,确认尹某、尹某江、肖某、杨某勇有重大作案嫌疑。结合已掌握的线索,民警立即先后传唤了犯罪嫌疑人尹某、尹某江、肖某、杨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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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肖某、尹某江、尹某、杨某勇对其涉嫌非法毒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尹某江、尹某、杨某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毒鱼是指用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隐患。
洞口公安坚持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自觉地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队伍当中,勇于检举揭发不法分子。只有人人参与,人人有责,才能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让水常清、绿常在、美常驻。

炸鱼、毒鱼、电鱼等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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