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贺显海、贺丽萍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农村道路及停车坪
当事人一:贺显海、男、汉族、务农、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0524194306151175、联系电话:1767378**20,金石桥镇黄金井村罗公湾三组村民。
当事人二:贺丽萍、女,汉族、务农、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32622197312261029、联系电话:151809**883、金石桥镇黄金井村罗公湾三组村民。
经查,2018年,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在金石桥镇黄金井村三组占用599.8平方米土地修建农村道路及停车坪,其中占用基本农田396.8平方米用于修建农村道路,占用原有硬化机耕道203平方米修建停车坪,现道路及停车坪已修建完成。金石桥镇人民政府受我局委托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们进行立案查处,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9.8平方米的土地。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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