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自然资执监字〔2021〕8号被处罚单位:隆回县荷香桥镇木之缘环保机制炭厂经 ?营 ?者:刘丁跃案 ?????由:非法占地刘丁跃,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全家*口人,现家住湖南省荷香桥镇桐木冲村**,身份证号:4305241975********,电话号码:139****2420,系该厂经营者。?
经查,隆回县荷香桥镇木之缘环保机制炭厂未经批准擅自于2019年7月在荷香桥镇桐木冲村12组占用土地148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林地)修建环保机制炭厂,用地不符合用地规划;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对其立案查处,并下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2021年4月8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本局认为,隆回县荷香桥镇木之缘环保机制炭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准则》等法律法规,鉴于其属政府认定的“隆回县就业扶贫车间”项目不做拆除处理,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1485㎡×16元=237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0000058,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隆回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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